陕西某运输公司因一起行政协议纠纷将三政府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而二审法院认为这是行政协议案件,认定一审“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
遇到行政争议,如何正确选择诉讼类型成为维权的第一步。
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基础设施问题,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因政策变化,单方面更改条款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或是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履行,居民的生活来源受严重影响。
面对这类问题,许多当事人常常困惑:这到底是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行政协议赔偿诉讼?
律师观点
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协议赔偿诉讼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针对的行为类型不同。前者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损害,后者则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引发的争议。
简单来说,行政赔偿诉讼是“查处违法行为”,而行政协议赔偿诉讼是“处理合同纠纷”。选择错误可能导致你的案件被错误审理,最终影响维权效果。
什么是行政协议?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履行行政职责,与老百姓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最常见的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这类协议既有“行政性”(政府行使职权的行为),又有“协议性”(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当行政协议出问题时,老百姓要维权,应该以“行政协议赔偿诉讼”启动救济,而不是“行政赔偿诉讼”。因为行政协议纠纷涉及的问题可能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协议违约赔偿。
这种区分为什么重要?看看实际案例就知道了。在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安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协议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而二审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明确指出:结合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是行政协议案件,而非行政赔偿案件。
一审法院将本案视为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偏离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这就好比去医院看病,明明是胃疼却被诊断为心脏病,不仅治不好病,还可能延误病情。
赔偿范围的差异是这两种诉讼最实际的区别。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
而对于行政协议赔偿,如果协议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法院可以在综合考虑协议性质的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规范来确定赔偿标准。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协议赔偿可能包括一些间接损失,如合理的可得利益损失。
当然,这种间接损失也不是无限制的,法院需要权衡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公益性与合同性,不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在法律适用方面,两种诉讼也存在明显区别。行政赔偿诉讼主要适用《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规范。
而行政协议赔偿诉讼则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当然要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而不是既可以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又可以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规范仅仅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补充规则。
那么,当你的权益因政府行为受损时,应该如何选择正确的诉讼类型呢?
关键在于识别争议的本质:如果争议是由行政协议(如土地出让合同、征收补偿协议等)的履行问题引起的,应选择行政协议赔偿诉讼。
如果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违法造成的,则应选择行政赔偿诉讼。
如果拿不准,最稳妥的方式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河南高院曾明确指出,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审理思路不能等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
当事人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体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的判例揭示了法律背后的复杂性:在一宗土地出让协议纠纷中,法院认为“直接损失”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还包括必将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
但行政协议案件的赔偿责任实质是行政协议行为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与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法律竞合,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判决行政机关既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又承担协议违约责任。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