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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先生】入职北京某公司,岗位新媒体运营。在职期间,公司没有和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为规避用工责任,公司不走自己账户发薪,先后委托两家第三方信息科技公司代为发放报酬,对外声称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日常工作上,当事人接受该公司直接管理,使用公司工牌、企业微信,在公司工作群汇报工作,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后续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内容,要求员工转做地推,取消原有底薪。当事人无法接受岗位与薪资变更,无奈离职。
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维权第一步就碰壁。劳动者求助无门,找到北京京云(朝阳区)律师事务所潘浩杰律师委托代理本案。
二:对方抗辩要点
三家被告集体否认劳动关系:
实际用工公司辩称: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
两家代发工资的第三方公司抗辩:只是签了共享经济服务协议,仅负责代付款,和劳动者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律师办案思路
潘浩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把碎片化证据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
✅固定工牌、企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每日工作日报记录,证明劳动者受公司直接管理,存在人格从属性;
✅梳理银行流水,厘清工资发放脉络,虽然工资由第三方代发,但报酬标准、工作安排全部来自实际用工单位;
✅整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公司单方变更岗位、薪酬的完整事实;
✅针对 “共享经济合作” 的抗辩重点击破: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不看表面协议,第三方仅代发工资不能抹掉真实用工事实。
庭审当中,潘浩杰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逐条回应被告全部抗辩观点。
四: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1️⃣确认当事人和实际用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7862.07 元;
3️⃣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643.68 元;4️⃣判决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2000 元;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两家第三方公司仅仅属于代发工资主体,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判断劳动关系重点看是否存在人身、经济从属性,不以工资是谁账户转出作为判断标准法治网

五“律师提醒
现在很多企业会用第三方平台代发工资、签所谓 “共享经济合作协议”,试图把员工包装成自由合作者,以此逃避劳动合同、社保、双倍工资等法定义务。
⚠️不要被形式合同迷惑!判断劳动关系看实际:谁安排你的工作、谁对你进行管理、你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范围,才是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不等于维权失败,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依然有机会争取合法劳动权益。
如果你遇到:不签劳动合同、第三方代发工资、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加班费、被迫离职等劳动纠纷,不清楚如何收集证据,北京京云(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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