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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补偿却迟迟无法落实;明明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补偿却换来一纸“请自行协商”的回复。当行政不作为遇上家庭内部纠纷,普通百姓该如何打破僵局?
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行政补偿案件传来捷报——法院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违法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补偿决定职责,为当事人罗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法律保障。
案情简介
罗女士与丈夫杜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太原市某区4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这套房屋一直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多年来,罗女士在这套房子里生活、经营,倾注了全部心血。
然而,2021年12月,太原市该区人民政府发布《区连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罗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在未征得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丈夫杜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刘某,竟擅自与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项。
得知真相后,罗女士陷入了深深的绝望。房屋被拆、补偿被他人领走、家庭关系也因此破裂——她四处奔走维权,却被多个部门推来推去。走投无路之际,罗女士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孟珊律师、赵晓池律师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
2025年4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刘某擅自签订的补偿协议,并告知罗女士可另行向法定职权部门申请行政补偿。
拿到胜诉判决后,罗女士看到了希望。2025年7月25日,她正式向区政府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要求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然而,政府签收申请后,却迟迟不予回复。罗女士无奈之下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政府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回复,以“缺少其他房屋权利人”为由,建议罗女士与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再前往征收单位处理。
这一回复让罗女士再次陷入困境——丈夫杜先生明确表示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否认罗女士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本无法协商一致。
律师风采
面对政府“踢皮球”式回复,京云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抓住了法律要点——当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而非将矛盾推回给当事人自行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京云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充分证据,包括:结婚证、房屋购买凭证、征收公告、已撤销的补偿协议、生效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针对政府提出的“房屋权利人未协商一致”的辩称,京云律师当庭指出:
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决定机关,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公平补偿。虽然案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原告与第三人杜先生多次沟通无果,且杜先生明确否认原告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本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而不是将原告推回协商阶段,任由补偿问题长期悬而未决。
此外,京云律师还强调: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补偿问题拖延至今已近五年,罗女士的基本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政府的消极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胜诉判决
经过审理,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区政府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行政补偿申请书〉的回复》;
二、责令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案涉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这一胜诉判决,不仅为罗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法律保障,更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首先,明确了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法定职责。当被征收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时,政府不能以“权利人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决定职责,而应主动作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划清了民事纠纷与行政责任的边界。家庭内部财产分配纠纷固然存在,但这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挡箭牌”。政府的补偿责任是法定的、独立的,不应被家庭矛盾所绑架。
最后,为类似遭遇的被征收人提供了维权范例。实践中,因房屋权属不清、家庭内部纠纷导致补偿无法落实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的胜诉,为这些当事人指明了救济路径——当政府推诿不作为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京云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以下情况,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政府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协议被他人擅自签订,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政府以“权属不明”“需要协商”等借口推诿不作为;
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或补偿项目严重遗漏。
面对行政不作为,不要忍气吞声,更不要自行放弃——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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